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绿蜘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33****21X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新4003民初776号 |
案号 | (2021)新4003执13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新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绿蜘蛛新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奎屯市鑫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利息166,700元; 二、被告绿蜘蛛新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奎屯市鑫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27日以借款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67‰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绿蜘蛛新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奎屯市鑫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6600元、律师代理费64,659元; 四、若被告绿蜘蛛新疆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奎屯市鑫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绿蜘蛛新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石河子市43小区林海花苑10栋312号房产在主债权40万元限额内行使抵押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前述限额内),原告有权就前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若被告绿蜘蛛新疆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义务,由被告绿蜘蛛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抵押物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奎屯市鑫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绿蜘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绿蜘蛛新疆科技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六、若被告绿蜘蛛新疆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义务,由被告陈维忠对本判决第四项抵押物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奎屯市鑫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维忠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绿蜘蛛新疆科技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七、若被告绿蜘蛛新疆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义务,由被告李存立对本判决第四项抵押物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奎屯市鑫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存立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绿蜘蛛新疆科技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八、若被告绿蜘蛛新疆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义务,由被告绿蜘蛛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抵押物不能清偿的部分以其在被告绿蜘蛛新疆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向原告奎屯市鑫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实现质权的费用应首先从质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前述限额内),原告有权就前述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绿蜘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绿蜘蛛新疆科技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九、驳回原告奎屯市鑫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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