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39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临海市荣小馆小吃有限公司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的个人收运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398号当事人:临海市荣小馆小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91331082087379729R(1/1)经营场所:临海市绯桃路1号负责者:江勇案由:临海市荣小馆小吃有限公司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的个人收运案当事人临海市荣小馆小吃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上午在临海市绯桃路1号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的个人收运,本局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1300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7月28日24时前停止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的个人收运的行为,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于2020年7月29日上午再次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的个人收运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因该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临海市荣小馆小吃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在临海市绯桃路1号,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的个人收运,交付的个人无餐厨垃圾收运资质,其收运车辆属于非规范化运输车,车牌号是浙JN2T85,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后对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1300号,当事人签收后逾期未改,并于2020年7月29日10时左右再次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的个人收运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7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1300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7月28日24时前停止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的个人收运的行为,当事人已当场签收。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图片证据2份,现场草图2份,证明当事人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的个人收运的时间、地点以及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27日上午,在临海市绯桃路1号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的个人收运,当事人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事实。2020年7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0 |
决定机关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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