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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卫水罚【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关于平阳县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昆阳自来水分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体检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水罚﹝2021﹞1号执法对象平阳县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昆阳自来水分公司(负责人:许志杰,经营场所:平阳县昆阳镇解放街161-163号)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体检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朱乾勇、郑杰、应良鲲共3人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履行方式及期限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平阳县卫生健康局2021年6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3
    决定机关 温州市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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