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汇银财富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荣世豪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44186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秦民初字第01786号 |
案号 | (2016)苏0104执21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07 |
发布日期 | 2016-07-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南京通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汇银财富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签订的《斯亚·财富中心租赁合同》于2015年3月17日解除。 二、被告汇银财富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通亚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3月17日的租金161664.66元(已扣除租赁保证金752655.92元)。 三、被告汇银财富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450号斯亚·财富中心2201、2202、2203室房屋返还给原告南京通亚置业有限公司,并按照4.4元/平方米/天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3月18日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的房屋使用费(面积按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1873.59平方米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7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汇银财富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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