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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074****6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04民初2207号
    案号 (2021)皖0504执10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张国银投议标履约金800000元,此款由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前付清。 二、如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投议标履约金800000元,则应支付张国银利息120000元(以投议标履约金800000元为基数、同时自2017年起至2021年1月5日止、按年利率4%标准计算四年);如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投议标履约金800000元及利息,张国银有权就未付款项及利息(其中已支付的款项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按年利率4%标准计算;未支付的款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张国银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 四、张国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00元,由被告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前向原告张国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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