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0032****576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2民初1361号 |
案号 | (2020)皖0302执4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45000元;二、被告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5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000元,双方之间纠纷一次性予以解决;三、如被告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6上述约定履行任一期支付服务费义务,原告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服务费(已支付部分予以扣除)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服务费为基数,按日3‰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服务费支付完毕之日止)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7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皖0302民初1361号原告: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4号楼2层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655147329。法定代表人:郝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锦波,天津庆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东海大道东首南侧车管所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28052576T。法定代表人:张润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7年10月30日,原告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平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动车检测公8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协平公司向被告机动车检测公司派驻保安3人,保洁1人,服务期限为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每人每月费用2250元;机动车检测公司延迟支付保安、保洁服务费的,每延迟一日,应按迟延部分的千分之三向原告协平公司支付逾期滞纳金。协平公司己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保安、保洁服务,但被告机动车检测公司至今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协平公司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保安保洁费用,共计45000元,被告的行为己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的保安、保洁服务费45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45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曰为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45000元;二、被告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5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000元,双方之间纠纷一次性予以解决;三、如被告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9上述约定履行任一期支付服务费义务,原告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服务费(已支付部分予以扣除)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服务费为基数,按日3‰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服务费支付完毕之日止)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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