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0032****576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2民初2392号 |
案号 | (2020)皖0302执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15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被告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9月7日解除。二、被告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腾退出占有原告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租赁场地及房屋,并交还于原告。三、被告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付所欠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的租金合计1985688元;以及自2018年9月7日至实际腾退交付期间,按照实际天数,以上一年度租金标准的2倍向原告应支付的占有使用费。四、被告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付违约金595706.4元(1985688×30%)。五、驳回原告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10元,减半收取140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55元,由被告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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