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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8〕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新建5台生物质锅炉,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7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5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