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富卫公罚〔2020〕1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第1页共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公罚〔2020〕105号被处罚人:圣泓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57902466P,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上林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华,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06********0041,联系电话:13750802088:2020年7月15日,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情况如下:1.现场对你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承诺办证情况进行复核;2.现场对你单位1909客房进行检查,该客房处于待售状态,在床上发现毛发,床上用品未更换。你(单位)存在涉嫌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最终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床单、被套、枕套)进行清洗。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床单、被套、枕套)进行清洗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3.李庆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4.现场笔录1份;5.现场照片2张;6.授权委托书1份;7.询问笔录1份;8.卫生监督意见书等。证据1-3证明该单位: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证据4-8证明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床单、被套、枕套)进行清洗。2020年8月18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富卫公告〔2020〕1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你(单位)告知了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对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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