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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字〔2018〕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空气净化器产品;2、处以罚款柒仟叁佰叁拾陆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陆拾捌元,两项合计捌仟陆佰零肆元整(8604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03
    决定机关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徐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