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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2224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3民初8836号
    案号 (2019)黑0103执54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梅松岩审核费26000元; 二、被告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梅松岩审核费26000元的利息(2016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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