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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年初,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袍江洋泾湖22号地块项目开发过程中未经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马山闸西江建筑一座涉河桥梁(袍江两湖3#支路桥梁)。2021年4月21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区水利局移送函,2021年5月14日9时00分,中队进行现场踏勘,确认区水利局检查情况属实。中队现场检查发现该桥梁长144.84米、宽24米,涉及闸西江面积3476.16平方米,该桥梁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2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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