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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桂林市六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2268****28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04民初913号
    案号 (2020)桂0304执7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晏朝辉、黄红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子茹借款本金223 72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223 7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从2017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但被告晏朝辉、黄红秀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200 000元与以最初借款本金200 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从2015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之和); 二、被告桂林市六顺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子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680元,减半收取计3 8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子茹负担1 166元,由被告晏朝辉、黄红秀、桂林市六顺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 6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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