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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向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614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8民初10695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91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1
    发布日期 2017-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六年八月十七日前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借款本金二千九百九十五万元人民币及该款项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暂算至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利息为三十八万零七百六十七元一角六分,复利为一千一百三十八元九角七分,罚息为八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元五角六分;自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授信额度合同》、《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 二、被告北京诺森科技有限公司、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邹晓峰、邹宏峰、向欣、杨涌波、向红、北京中卫远大医药有限公司对被告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编号为4414CF039-YSZKZY《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项下质押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02436105000295251336)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九万六千九百四十四元、保全费五千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诺森科技有限公司、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邹晓峰、邹宏峰、向欣、杨涌波、向红、北京中卫远大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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