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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妍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小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38700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6民初22860号
    案号 (2017)京0106执85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4
    发布日期 2017-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镇江妍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视长河(北京)影视艺术中心90000元; 二、镇江妍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视长河(北京)影视艺术中心支付违约金(自二○一六年七月一日起,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90000元为限); 三、驳回中视长河(北京)影视艺术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元,由中视长河(北京)影视艺术中心负担139元(已交纳),由妍之源公司负担1369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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