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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沙工商检处字〔2016〕第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一下了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adidas”运动鞋61件(20双/件);三、罚款1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08
    决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商贺军鞋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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