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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夕阳红制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4****86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7501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76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江市夕阳红制版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盛泽丰盛绣品厂963744.25元及以963744.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619473546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3828元,由原告吴江市盛泽丰盛绣品厂负担15390元,由被告吴江市夕阳红制版有限公司负担1843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2840040609306336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分行营业部),原告吴江市盛泽丰盛绣品厂已预交的诉讼费用43688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282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7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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