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宇强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弓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44274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12民初1709号 |
案号 | (2016)辽0212执16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04 |
发布日期 | 2017-09-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宇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大连宇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利息61535.93元(截至2016年6月30日,计算方式:借款本金1000万元,合同期内按照年利率7.975%计息,借款展期到期后自2016年5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1.9625%计息)。被告大连宇强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支付自2016年7月1日始直至贷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和罚息,按编号为MCON201506250002203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 三、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对被告大连宇强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东泥河村的房屋所有权(权证号:06000530-534、06000540-544,建筑面积:2331、17平方米)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090053FZB,面积20032.5平方米)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70元,减半收取41085元,由被告大连宇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时一并交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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