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茂环罚字〔202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茂名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结果显示,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磷酸盐含量为7.12mg/L,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排放标准。 二、污水处理站的水解酸化池和接触氧化池自2020年7月起至9月14日期间未保持正常运行。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100000.00元)。二、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100000.00元)。以上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3 |
决定机关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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