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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数字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代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1679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809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3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0
    发布日期 2017-03-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数字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城外经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支付6000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数字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城外经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判项的利息(利息计算:以600000元为本金,从2009年10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东城外经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用10664元,由被告东莞市数字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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