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环法南部罚字[2020]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处以38.12万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3 |
决定机关 | 南充市南部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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