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烟处[2017]第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行政处罚内容 | 1.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500元8%的罚款,计人民币440.00元;2.84mm红河(硬88)50条,数量共计1个品种50条真品卷烟返还。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16 |
决定机关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
法定代表人 | 普绍芬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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