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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烟处[2017]第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行政处罚内容 1.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500元8%的罚款,计人民币440.00元;2.84mm红河(硬88)50条,数量共计1个品种50条真品卷烟返还。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6
    决定机关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普绍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