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马家岩煤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00005****885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23民初61号 |
案号 | (2020)晋0123执1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马家岩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17589313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5日起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关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马家岩煤业有限公司宿舍楼、联建楼维修费585475.3元,从被告应支付原告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 三、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6676元,由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马家岩煤业有限公司承担137021元,原告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承9655元,反诉费105800元,由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马家岩煤业有限公司承担96145元,原告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655元,鉴定费420000元,由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马家岩煤业有限公司承担400000元,原告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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