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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宁勤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3629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柳市民二初字第13号(2014)柳市民二初字第13号
    案号 (2015)柳市执字第000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0
    发布日期 2016-12-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南诚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00002.53元;二、被告云南诚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40190.33元(以逾期货款金额16300002.5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从2013年9月25日暂计至2014年7月28日,此后违约金以此标准另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时止。);三、若被告云南诚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有权以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的100000吨铁矿石以及存放于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乌东德镇鲁基村照布都黄草坪、大梁子、半坡山坡地250亩鸡关山矿点中选矿场和下选矿场内的机械设备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违约金以及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及宁勤功、沈树兰在被告云南诚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及宁勤功、沈树兰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诚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予以追偿;四、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不需向被告云南诚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400万元;五、驳回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73日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0738元(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由被告云南诚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58288元。被告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宁勤功及沈树兰对被告云南诚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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