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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阮永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907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34号
    案号 (2016)皖0102执17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3
    发布日期 2018-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人民币9845501.7元及垫款利息679339.5元和后期利息(后期利息自2015年5月29日起,以应当归还的9845501.7元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0元; 三、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青、许文霞、芮迺云、周先萍、刘光文、吴华芝、刘光曙、王立翠对被告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0190元,由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青、许文霞、芮迺云、周先萍、刘光文、吴华芝、刘光曙、王立翠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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