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青卫公罚[202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一、2020年8月17日,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曾**、章**和沈**等6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二、未按照规定对拖鞋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三、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四、未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及公示检测结果,同时未采取及时补充新水的水质维持措施;五、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一)项以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给予:1.警告;2.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6 |
决定机关 |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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