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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京信物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永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2331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3民初897号
    案号 (2017)皖0103执15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31
    发布日期 2017-08-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京信物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一般利息、逾期利息)444.2509万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6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河南京信物贸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北京慧诚尚德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中第二项被告中经远通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35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河南京信物贸有限公司、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慧诚尚德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9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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