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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来林罚决字〔2020〕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至2020年6月,广西忻城盛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忻城县思练镇桥头水塘坡饰面用灰岩矿在未取得征占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忻城县思练镇桥头村6林班83小班的林地共0.5820公顷(8.73亩即5820平方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诉、证人证言、现场相片、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限于2020年12月30日前对被改变用途的林地进行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5820平方米的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罚款的处罚(合计人民币:58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4
    决定机关 来宾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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