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佘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2510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91民初3512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39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23 |
发布日期 | 2017-11-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汇票垫款本金16000000元,并支付上述垫款按日利率0.5‰计算的罚息(其中10000000元自2017年6月5日起计算,6000000元自2017年7月3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27600元; 三、若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佘昌名下定期存款8000000元(存单编号分别为09336823、08168388)优先受偿; 四、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佘昌、陈琦对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166元,由被告汇凯汽贸、汇凯丰田、佘昌、陈琦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124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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