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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昌市监处字〔2021〕3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之规定,属于涉嫌违法限制或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3
    决定机关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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