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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超创信息软件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4723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润商初字第00197号
    案号 (2016)苏1191执14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5
    发布日期 2017-01-2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超创信息软件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0元、利息2236941.10元(利息计算截止2015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合计37236941.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 二、被告江苏超创信息软件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律师费372300元。 三、如被告江苏超创信息软件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有权对被告苏超创信息软件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镇江市南纬四路39号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40000000元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229846元减半收取114923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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