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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蓝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777X7U-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兵1102民初26号
    案号 (2019)兵1102执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蓝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天恒基坤鹏汽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费738 455元; 二、被告新疆蓝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天恒基坤鹏汽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37 023.22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天恒基坤鹏汽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601元,由原告新疆天恒基坤鹏汽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 843元,被告新疆蓝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 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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