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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公(消)行罚决字〔2018〕01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诸暨市嘉绍纺织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11号的诸暨市嘉绍纺织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诸暨市嘉绍纺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8月1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17
    决定机关 诸暨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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