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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州湾执罚决字〔202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被检查发现后及时按要求整改到位,参照自由裁量基准,给予1.2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6
    决定机关 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