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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清原满族自治县金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车春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23MA****N0X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23民初1132号
    案号 (2018)辽0423执8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6
    发布日期 2018-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金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驻马店市瑞华饲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0,0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自2018年4月3日始按年息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周立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就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00元、保全费3,670.00元,由被告金丰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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