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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盛安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5296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亭民初字第2333号
    案号 (2020)苏0902执恢10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0-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二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尧花、乔剑、杨怀兰13750元(死亡损失13750元),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尧花、乔剑、杨怀兰37500元,合计5125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四方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尧花、乔剑、杨怀兰13750元(死亡损失13750元),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尧花、乔剑、杨怀兰62500元,合计76250元。三、被告青岛炳川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盛安运输有限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外共同赔偿原告杨尧花、乔剑、杨怀兰各项损失343900.77元,扣除其垫付款24330元,实际再赔偿319570.77元。10四、被告金士米、王倩、周紫怡应在继承周祥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尧花、乔剑、杨怀兰各项损失343900.77元。五、驳回原告杨尧花、乔剑、杨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至四项所涉款项,各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盐城市农业银行环城支行;帐号:42790104000266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6元,由原告杨尧花、乔剑、杨怀兰负担2438元,被告青岛炳川物流有限公司、青岛盛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38元(原告杨尧花、乔剑、杨怀兰同意被告青岛炳川物流有限公司、青岛盛安运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其24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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