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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饶市中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10056****006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14民初4446号
    案号 (2019)粤0114执27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2
    发布日期 2019-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志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4500万元; 二、被告杭州中商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商控股集团(杭州)有限公司、董国民、上饶市中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志洪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800元,由被告徐志洪、杭州中商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商控股集团(杭州)有限公司、董国民、上饶市中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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