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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饶市中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7629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1102民初490号
    案号 (2018)赣1102执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5
    发布日期 2018-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范保林、何艳与被告上饶市恒茂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 二、被告上饶市恒茂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范保林、何艳招商运营费和市场推广费107,190元×[10年-(2014年7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10年; 三、被告上饶市恒茂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范保林、何艳截止2017年9月18日尚欠的委托管理收益41,866元(并按《委托管理合同》标准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及违约金(违约金每日依本季度尚未支付委托管理收益的0.5‰,从每季度末后10个工作日之次日即每季度的下个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该两项总数以不超过100,000元为限; 四、被告上饶市中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饶市恒茂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范保林、何艳截止2017年9月18日尚欠的委托管理收益41,866元(并按《委托管理合同》标准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驳回原告范保林、何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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