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饶市中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47629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桃民初字第555号(2015)西桃民初字第555号 |
案号 | (2016)赣0103执9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7 |
发布日期 | 2016-08-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迎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2月13日之前的利息、罚息为155930.99元,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给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二、如被告吴迎庆不能按期清偿上述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上饶市琪和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丰县永丰街道永丰大道75号A座(广丰商场)的房产证号为S201305948、S201305956-S201305962、S201306051、S201306052、S201306057-S201306059、S201306092-S201306094、S201306100、S201306101、S201306116-S201306134、S201306139-S201306145、S201306180、S201306181、S201306194、S201306198-S201306205的五十五套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334.51平方米,含上述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三、被告徐志洪、李晓华、江西鼎沃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迎庆、徐志洪、李晓华、上饶市琪和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鼎沃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生效日期:2016.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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