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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11309****3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91民初1850号
    案号 (2021)赣0791执1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章贡区鸿发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陕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纯于2019年8月22日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 二、被告陕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纯应向原告章贡区鸿发钢管租赁中心支付所欠租金969158元。 三、被告陕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纯应向原告章贡区鸿发钢管租赁中心返还钢管3406.1米,扣件2764只,套筒13支,顶托27支,如逾期不能返还,则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赔偿价格予以折价赔偿。 四、被告陕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纯应向原告章贡区鸿发钢管租赁中心支付顶托上油费12397元,少顶托螺丝、底盘赔偿费用1991元,以上费用共计14388元。 五、被告陕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纯应当向原告章贡区鸿发钢管租赁中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逾期付款金额,按年利率8%计算。 六、被告陕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纯应当承担原告章贡区鸿发钢管租赁中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七、驳回原告章贡区鸿发钢管租赁中心对被告陕西富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章贡区鸿发钢管租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上述判决各项,限被告陕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9元,减半收取计806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64.5元,由原告章贡区鸿发钢管租赁中心负担1960元,被告陕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纯负担111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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