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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4342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2民初2385号
    案号 (2018)苏1182执8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6
    发布日期 2018-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865.775538万元、利息163.643758万元(利息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21日);2017年6月22日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并承担原告律师费98万元; 二、被告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在9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9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在89657755.38元范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陆廷秀、施桂兰在8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582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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