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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4342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82民初1359号
    案号 (2018)苏0482执7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6
    发布日期 2018-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安博特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4764元及违约金436.68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4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3974元由被告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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