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方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9434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82民初1359号 |
案号 | (2018)苏0482执7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发布日期 | 2018-07-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安博特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4764元及违约金436.68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4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3974元由被告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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