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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0069****585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6610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31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3
    发布日期 2019-09-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600万元、利息2330052.88元,并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给付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朱国平、朱丽霞对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中320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500元,由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朱国平、朱丽霞负担,并由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对其中207555元连带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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