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905200113007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海华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12月26日06时许,当事人杭州海华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开始在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七路1号方氏织造地块创新型产业项目工地进行施工,至当日22时仍在施工,于2019年12月26日22时28分被我局三墩中队王斌、袁海燕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在现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进行检查,产生噪声的设备为车牌号为浙A9U237的混凝土罐装车、泵车等,执法人员在该工地北侧场界外一米处测得的噪声值为64.2dBA,超过标准值9.2dBA,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进行夜间施工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当事人于当日停止了上述违法行为。2020年1月5日,本案经批准立案。1、2019年12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夜间施工的事实及当事人无法提供《夜间作业证明》的事实,当事人的员工签字确认;2、2019年12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建筑施工场地噪声记录表》1份,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噪声超标情况(执法人员在该工地场界外1米处测得噪声值为64.2dBA,该值超出测点所处Ⅳ类区域(55dBA)夜间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值9.2dBA),当事人的员工签字确认;3、2019年12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夜间施工的事实及当事人使用机械设备的情况,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4、2019年12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夜间施工时间、地点,使用机械设备的基本情况,噪声超标情况及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的事实,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5、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6、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处理本案的资格;7、受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8、《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9051911040055号)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0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查处,案件编号为062019102922375。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3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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