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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双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917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22民初2800号
    案号 (2017)皖0122执23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5
    发布日期 2018-0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合肥巨科电子有限公司2000元; 二、杜小兵和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合肥巨科电子有限公司614128元; 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杜小兵和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的款项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588448元的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履行方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向合肥巨科电子有限公司支付590448元,杜小兵和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向合肥巨科电子有限公司支付256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4980元,由杜小兵和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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