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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日照华茂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须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5386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102民初5035号
    案号 (2017)鲁1102执19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6
    发布日期 2017-1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日照华茂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范丰华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息); 二、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岚农职业培训学校、田丽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范丰华要求被告庄须雷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110元,由被告日照华茂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岚农职业培训学校、田丽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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