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金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074****287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1民初4888号 |
案号 | (2022)赣0121执6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日期 | 2022-06-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熊建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和截至2021年7月8日的利息390691.71元,合计9390691.71元; 二、限被告熊建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复利和罚息(利息、复利和罚息以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 三、限被告熊建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72000元; 四、被告李卫红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西金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赣(2018)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27237号、第0027246号】在上述第一、二、三款项范围内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1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44019元,由被告熊建平、被告李卫红、被告江西金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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