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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4933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602民初1654号
    案号 (2020)桂0602执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恒亮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 515 156元; 二、被告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恒亮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1日起计至2018年1月30日止,以1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31日起计至2018年2月1日止,以1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计至2018年4月12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3日起计至2018年4月30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计至2018年5月30日止,以2 515 156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1日起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恒亮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 982.31元,减半收取计14 491.16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19 491.16元,由被告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680.14元,由被告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 81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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