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04933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年昌民(商)初字第10088号 |
案号 | (2016)京0114执37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443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24 |
发布日期 | 2016-06-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二百八十一万八千四百一十四元一角五分及自二○一四年七月八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二百八十一万八千四百一十四元一角五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漆峻官、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俊、深圳市鑫龙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玉蓉、王宝忠、王春玲、夏辉对被告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向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九千三百四十七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漆峻官、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俊、深圳市鑫龙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玉蓉、王宝忠、王春玲、夏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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