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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漆峻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4933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滨民初字第0746号
    案号 (2015)滨执字第003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05
    发布日期 2015-1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截至2014年10月26日的到期租金人民币5903447.17元; 二、被告漆峻官、被告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2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7584元,由被告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负,被告漆峻官、被告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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